學校教育部:Q&A

相關資料下載 | 對天主教香港教區就「學校法團化」司法覆核敗訴之立場全文


1. 何謂「法團校董會」?

「法團校董會」是指由不同持分者組成而按法律註冊之獨立校董會,校董成員除辦學團體校董外,當中之四成由包括獨立人士及由選舉產生之家長、教師,以及校友代表組成。故此,「法團校董會」須成為獨立法人,負起學校一切管理之民事法律責任;從法律之權責而言,此乃將學校獨立,脫離辦學團體之直接領導。


2. 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目前是否已為屬下中、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?

循道衛理聯合教會(下稱「本會」)屬下中、小學,按合約精神,除新開辦學校與教育局簽定合約需成立有限公司或法團校董會外,其餘學校均未擬在期限前成立法團校董會。


3. 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屬下中、小學之校董會是按什麼原則組成?

本會屬下11間小學及8所中學均已按校本原則成立校董會,成員除辦學團體代表外,四成校董由校友、獨立人士和屬校教師家長透過選舉產生其代表,以體現校政民主化,公平開放之管治。


4. 為何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不為屬下中、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?

教育局提出上述教育條例,表面上似乎是標榜校本管理,實質上是將學校法團化,目的是將學校獨立,脫離辦學團體之領導。


本會對政府所倡導之學校法團化持有以下立場﹕

一. 學校民主開放管治與成立法團校董會無關,官立學校均沒有成立法團校董會;而本會各校董會亦已按校本原則組成。


二. 學校之宗旨、使命與方針,辦學團體實責無旁貸盡力維護及貫徹。辦學宗旨、使命與方針不能以民主政治之方式達成,而是根據辦學團體之辦學信念、經驗和按社會實際情況所訂定,本會之學校在過往六十年獲得社會各界人士和家長之支持和欣賞,亦基於本會之辦學宗旨和方針獲普遍接納與認同。


三. 校長為領導學校實踐辦學宗旨和使命,並使其得以貫徹之關鍵人物,故聘任之權責理應由辦學團體負責。


四. 學校每隔五年需要與教育局簽訂服務合約。教育局要求合約由法團校董會簽訂。但學校是由辦學團體向教育局承辦,故此簽訂服務合約理應是辦學團體,而非校董會。


5. 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倘不為屬下中、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,日後會對學校構成甚麼影響?

根據2004年修訂之〈教育條例〉第40BS條,學校如沒有設立法團校董會,政府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加入其校董會。本會一向以開明開放之態度管治學校,故並不反對當局如此安排。


6. 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就上述〈教育條例〉有何跟進行動?

就上述〈教育條例〉,天主教教會正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。無論勝訴與否,本會仍會與天主教教會、聖公會及其他相同看法的辦學團體共同合作,一方面繼續以本會之辦學宗旨、使命和方針辦好我們的學校,另一方面繼續與教育局商討,修訂有關條例和行政措施,以致在管理學校方面,辦學團體繼續負起應有的管治權責,使香港之學子能夠接受多元而優良的生命教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