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區政府2004年通過之〈教育條例〉要求全港津貼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。天主教香港教區於過去多年於高等法院、上訴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反對是項措施。司法覆核最終於終審法院作出裁決,天主教香港教區的司法覆核敗訴。本會尊重法庭的裁決,但對是項裁決深感失望及遺憾。
本會自1882年開始在香港辦學,目前有11間小學及8所中學,除新開辦學校與教育局簽訂合約需成立有限公司或法團校董會外,於2000年之前開辦之學校,本會仍繼續以辦學團體身份,按本會辦學宗旨統籌及管理。本會雖反對成立法團校董會,但本會19所中、小學均已按校本原則成立校董會,成員除辦學團體代表外,四成校董由校友、獨立人士和屬校教師家長透過選舉產生其代表,以體驗校政民主化,公平開放之管治。
終審法庭的裁決,只表示從法律的角度而言,法例並沒有違憲,但並不表示法例合情合理。本會仍堅持一向的立場,反對政府目前所倡議之學校法團化的法例,現再行重申:
一.
學校民主開放管治與成立法團校董會無關,官立學校均沒有成立法團校董會;而本會各校董會亦已按校本原則組成。
二.學校之宗旨、使命與方針,辦學團體實責無旁貸盡力維護及貫徹。辦學宗旨、使命與方針不能以民主共商之方式達成,而是根據辦學團體之辦學信念、經驗和按社會實際情況所訂定,本會之學校在過往獲得社會各界人士和家長之支持和欣賞,亦基於本會之辦學宗旨和方針獲普遍接納與認同。
三.〈教
育條例〉將聘任校長之權責交與法團校董會。但校長最重要職責之一乃領導學校實踐辦學宗旨和使命,並使其得以貫徹之關鍵性人物,聘任之權責理應由辦學團體負責。
四.學校每隔五年需要與教育局簽訂服務合約。教育局要求合約由法團校董會簽訂。但學校是由辦學團體向教育局承辦,故此簽訂服務合約理應是辦學團體,而非校董會。